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总理强调“我们要持之以恒,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近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不仅提出防治硬措施,还给出了任务时间表。土地污染如何防治?国务院客户端梳理27条干货,带你一起看重点。
土地防治的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27条措施干货带你看重点↓↓↓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 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2017年底前土壤污染治理,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
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逐步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
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十二)明确管理要求。
2016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
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十九)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省(区、市)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0万亩。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2017年底前,出台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二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
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
2017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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