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简称“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29日正式出台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简称“42号公告”或“公告”)1,与先前《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2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简称“2号文”)进行完整修订的方式不同,公告仅就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等内容开启了对现行2号文的修订。预计财税部门之后将进一步发布相关文件对特别纳税调整其他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该公告将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原《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以及现行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就整体来看,公告一方面积极引入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13项行动计划中的最新内容;另一方面也并未放弃中国税务机关在近年来转让定价工作领域中的实践积累及技术立场,如强调地域特殊因素对交易定价的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准备包含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在内的同期资料,事实上这些文档要求已经在2015年9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新的法规要求下,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格、复杂的合规性要求。

此公告作为中国转让定价合规要求的指导性新文件,不仅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密切联系,更是中国税务机关对于近年来转让定价领域工作的实践总结,同时也是未来中国转让定价工作管理的新起点。该公告无疑反映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在中国的成功落地实施,也成为中国转让定价领域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之一。

I.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认定

公告基本采纳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关联关系认定的类别和方式,适当调整并进一步细化了包括自然人共同持股、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比例等认定条件,并且明确提出了以“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为原则认定关联关系。公告充分听取了公众意见,在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条件的关联关系认定上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方式,例如人数、职位方面的具体要求,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更多指引。此外,公告考虑到了关联关系可能发生的变化,明确了“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则。

公告进一步细化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类型,按照有形资产、金融资产(含股权投资等)、无形资产、资金融通(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及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劳务交易等类别顺序详细描述了关联交易涵盖的范围,扩大了监管辐射面。在具体交易类别方面,公告在保留征求意见稿中交易类别的基础上,进一步罗列了具体的无形资产,例如商业秘密、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等。

II. 关联申报

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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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纳税申报的重要资料,公告以附件形式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以下简称“新关联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原关联申报表”)。与原关联申报表相比,新关联申报表采用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近的表单编号体系,从原来的9类增加为14类,要求企业填写和提供的信息也更加详细和全面。从申报内容上看,新关联申报表主要新增了金融资产交易表、权益性投资表、成本分摊协议表、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即原同期资料中的表证单书二,但需要说明划分标准)以及国别报告。新旧关联申报表的具体对比解读请参见本文附件。

可以看出,与原关联申报表相比,新关联申报表的表单数量和对填列内容详细程度的要求都有明显上升。表单整体设计一方面体现了税务机关对于关联方、关联交易的信息需求,一方面也更贴近现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减少了纳税人在填写表单时的不确定性。这也体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BEPS行动计划的接纳和应用,也为未来可能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提供基础。

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新关联申报表的各表单之间存在多处勾稽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参考填报说明中有关的“表间关系”项目,注意保持各表单信息之间的一致性。同时,还应注意审计报告、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以及相关合同备案数据等公开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

国别报告

本次修订的新关联申报表纳入了国别报告的内容,且似乎要求报送主体同时提供中英文版本。相较先前的征求意见搞,公告所要求的国别报告报送主体不变,即:

对于和国别报告相关的最终控股企业以及成员实体的定义,本次公告所采用的定义基本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所述保持一致。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豁免了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国企业的国别信息报送义务。据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披露义务免除在其他国家的规定中已有先例,本次公告中加入这一内容也并非特例。同时,公告在国别报告方面正式赋予了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信息交换的法律权力,以及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因一定原因未能获取国别报告时可向本地企业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法律权力。

报送时限

根据公告,企业通常需要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即会计年度终了次年的汇算清缴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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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同期资料管理

作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告在充分听取征求意见稿的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同期资料管理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具体而言,公告完善了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准备门槛,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就关联劳务准备特殊事项文档的要求该文件没有与之关联,并将关联劳务、股权转让等交易的披露和分析要求细化和落实到了本地文档中;另外,公告基本沿用了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地文档的强化披露要求(诸如价值链分析,地域特殊因素等),在跨境交易适用范围上该文件没有与之关联,也将港澳台地区一并纳入;并修订了同期资料的准备期限,以及企业在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公告与现行2号文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对同期资料准备的关键要求差异对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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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档内容披露要求方面,主体文档披露要求基本和BEPS 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保持一致。特殊事项文档披露要求和现行2号文下对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的对应规定基本一致。然而,公告对本地文档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幅提升,尤其需要关注的是:

公告与现行2号文第三章第14条对本地文档披露要求的主要异同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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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公告仅取代了现行2号文中关于同期资料的规定。德勤认为,2号文之外的国税函[2009]363号4和国税函[2009]188号5文件目前依然有效。换而言之,发生亏损的有限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以及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无论是否达到本公告所列示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按时将同期资料准备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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