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就了解,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网友:吓到不敢说话!也有人担心……
消息一出,立马引起很多网友关注,有人说: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也有人说,再也不敢乱说话了……
但是,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也是很容易造假的……
别慌!
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对于网友的担心,其实在法律上早就有相关的解释,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上也有详细说明: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证据,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层面上,有效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因为微信聊天工具没有网络实名制,虽然微信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是并没有强制实名制。
换个头像和 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况且还有“聊天生成器”这种造假方式,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能微信造假,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微信登录记录在哪里看,假的转账记录等等。
其次,关联性。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断章取义,否则可能会使得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遭到对方质疑。
最后,合法性。
这个就需要证明聊天记录合理、有效,是确实发生的,并且双方都承认的。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表示,为保证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微信登录记录在哪里看,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此外,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所以,并不是所有聊天记录
都能成为呈堂证供的,
该聊的还是正常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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