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院(仅供参考)
脱水重点:
第十五条补考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习实践课除外),可按时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位证可以补发吗,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退学决定书》、《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单。
(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四)中途退学学生的学费,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各类证明证书(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均由本科生院开具,并加盖本科生院公章或学校公章方有效,各学院不得开具任何证明证书。
中国农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农业大学章程》及《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新生,持中国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二级甲等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十五天(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本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除国家政策规定外,新生不得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请假手续。
新生入学时,学校组织体检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入学。
第五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齐当学年学费,方能注册并取得校内学籍。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缓交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及学籍异动
第六条第二学士学位学制及学习年限为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休学与保留学籍(国家政策规定除外),不得申请留级,不得申请转学及转专业。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教学管理人员反映。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连续请病假五天(含)以内的由烟台研究院辅导员批准,五天以上的由烟台研究院辅导员审核、学院专业项目负责人批准。因病请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事假三天(含)以内的由烟台研究院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烟台研究院辅导员审核、学院专业项目负责人批准。因事请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烟台研究院辅导员、学院专业项目负责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烟台研究院备查。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毕业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评定
(一)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的评价依据等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并于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公布。课程最终成绩以学生综合成绩(含平时成绩、期末成绩等)进行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程作业(如阅读、报告、论文、实验、测验等)、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二)课程采用等级制或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成绩,其中必修课原则上采用等级制记载成绩。成绩对应规则如下:
(三)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2.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成绩记载为“P”、“N”的课程不纳入GPA计算。
(四)凡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为“无效”,并视违纪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缓考
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结课考试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提供相关证明),交烟台研究院辅导员审核、学院专业项目负责人批准。缓考课程在成绩档案中显示“缓考”字样,不参加当学期GPA计算。
考试开始以后不得再提出缓考申请。批准缓考后,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按时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旷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考处理:
(一)未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
(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
(三)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
凡旷考的,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五条补考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习实践课除外),可按时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成绩查询及复核
课程考核成绩由主讲教师直接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书面成绩单保存于教师所属学院。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主讲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有权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有关学院备案。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交烟台研究院辅导员,经学院专业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安排专人到开课院系复核,十个工作日内,学生到烟台研究院教务处领取复核结果。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询。
第六章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申请毕业;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以上属对学生的正常学籍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应当填写《中国农业大学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退学审批表》,达到退学条件第(一)至第(五)种情况之一者,由烟台研究院教务处填写,经学院专业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本科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并由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由本科生院审核批准,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九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一)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告送达。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如果急需离校,不等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须填写《个人声明书》。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退学决定书》、《肄业证书》和学习成绩单。
(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四)中途退学学生的学费,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结业、毕业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位证可以补发吗,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者。
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证书上须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类证明证书(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均由本科生院开具,并加盖本科生院公章或学校公章方有效,各学院不得开具任何证明证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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