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加拿大读博士一直是热门选择加拿大ubc大学,但是加拿大学校申请难度和数量限制令很多学生望而却步。但是,立思辰留学认为只要学生符合标准加拿大ubc大学,申请成功也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这里所说的都是正规全日制的,并非一些市场上所谓的项目类或者是寒暑假之类的)比如,你可以选择一个靠谱的中介帮忙申请。
更重要的是,加拿大博士一般会提供给学生优厚的待遇-工资,每月2000加币以上不等,对于一个学生来讲,这足以在加拿大过上不错的生活。
加拿大博士项目也比较全面,但也要根据不同院校和专业来看,一些专业选择肯定是没有本科及硕士多的,这是由于博士本身性质和其研究方向比较‘专’,所以细分领域在本科和硕士是不会被学习和研究的。
其实,加拿大的大学博士录取对学生的考察不仅仅只看硕士的相关背景,申请人的本科相关背景也需要‘检查’。所以,没有本科的学历或者硕士的学历不完整(同等学历的)的同学是不能申请的。接下来老师给大家介绍一下加拿大博士项目申请该侧重什么。
成绩:
一般说来,硕士和本科所学的专业需要一致,本科成绩在80%以上,而硕士成绩最好达到85%及以上。
学历:
学生需要满足: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硕士毕业证、硕士学位证。
语言要求:
加拿大院校对于其博士的英语水平是很看中的,像UBC,York,UT等顶尖院校需要申请人提供雅思6.5及以上的英语等级考试,有的热门专业需要雅思7.5。
文书:
不仅仅需要有自我介绍、学习计划、研究计划书、几封推荐信,有些学校还需要提前和教授进行套磁,之前发表的论文以及所做项目也都要整理。与此同时,帮助学生找到适合的项目和博士也是很重要的。
面试: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专业都需要面试,但是有些院校的一些专业教授会要求学生必须当场面对面面试。这些同学们都不必担心,通过和学校的沟通,我们会选择一个适合学生和教授的方案,比如通过email和 Skype联系都是可以的。
作品:
申请艺术设计类的专业,学校一般会要求提交作品,学生对作品的准备,而且是满足学校要求的作品,这个准备是需要一段时间的。
尤其是作品,各位同学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艺术类的作品是极其重要的。这个一定要注意!
网申和邮寄材料:
加拿大大学的博士项目一般来说给出的时间算是中等,同学们需要提前一年准备申请。比如,如果中途联系的博士导师出现一些问题,或者学生突然想改变博士专业,这些都需要尽早准备或者灵活度要较高才可以转专业。
以UBC大学商科博士为例,2018年UBC该专业申请人数为253人,最后发放了23个offer,也就是9%的录取率。学生想要在所有学生中脱颖而出光有成绩是不够的,其研究方向和发表过什么样的论文,参加过任何项目都是很重要的。
加拿大的博士一般来说是3年制,由于种种原因,平均毕业时间在5年左右,UBC最短毕业时间在4年,最高则不会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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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就失去了自己的亲生父母成为孤儿。有些好心人士就想收养这些孤儿孤儿院根本领养不到孩子,但是并不知道需要些什么手续和条件,其实只要了解了,领养并不难呢。那么孤儿院领养收费标准是什么呢?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和手续都有哪些呢?可能大家并不是十分清楚。
一、孤儿院领养收费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领养孤儿没有费用的要求,因此,领养孤儿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额外缴费。
二、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和手续
(一)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二)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三、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一)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对策
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孤儿院根本领养不到孩子,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我国法律对于收养关系是肯定的,所以收养以后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在法律上就会形成亲属关系。以上信息由万邦法务小编整理编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万邦法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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