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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互联网法院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很多朋友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如何保存、提交、展示、保全、调取微信证据?
一、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1. 文字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2. 图片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3. 语音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视频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 链接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6. 转账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 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可进行证据保全
很多人会反映,微信好友很多,聊天内容也很多,会经常清理微信内容,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信息,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保全。
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办理保全公证时也需要按照上述过程步骤进行操作。
(四)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什么?
1. 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 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微信语音聊天如何录音,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 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 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微信语音聊天如何录音,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三、如何调取微信转账交易记录
关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自己可直接从微信中调取出来。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如何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
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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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这两个关于微信的消息疯传:
微信头像1年只能改5次!
群二维码保存后永久有效!
小编的爸妈群就“中招”了……
昨天还有朋友问小编是不是真的
微信官方深夜回应!
这下就都清楚了!
微信头像即日起1年只能改5次?
近日,网上流传一张“腾讯官方公告”称,从11月1日起腾讯旗下QQ和微信的头像、昵称等资料一年之内只能修改5次。这个消息立刻在网友中炸开了锅。
段子也迅速出炉……
然而,媒体记者查证后发现,此公告图片制作粗糙,疑点重重。
网传这张图片是通过手机对着电脑屏幕拍摄的照片,照片中左上角有“腾讯客服”四个字,公告标题为《关于QQ微信等腾讯旗下软件无法更改头像资料公告》,内容中显示“2017-11-1开始,QQ微信用户资料(包括头像昵称签名)1年只可以修改5次,在此1年等于365天”,落款为“腾讯系统项目组”,发布时间为10月27日微信签名怎么改,页面底部客服号码一应俱全。然而,记者在“腾讯客服”页面中却并未搜到这条公告,其最近一条公告发布于2017年3月21日。
仔细辨别网传的这张“腾讯官方公告”图片,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疑点。
疑点一:左上角腾讯客服右方的“用心服务”四个字略往上倾斜,与在腾讯上的截图相比有差别。
疑点二:从公告的行文格式来说,日期一般会写成“2017年11月1日”,较少使用文中的“2017-11-1”这种格式。
疑点三:公告全文甚至有几处语句不通,标点符号使用混乱,更像是朋友圈“爆款”谣言的那种套路,与腾讯客服页面中以往的公告风格出入较大。
10月27日晚,腾讯公司官方微博对此辟谣。
在问答社区知乎上,关于“QQ微信头像变更为一年只能修改5次”的话题也引起网友热烈讨论。10月27日,腾讯通过在知乎上的官方机构号回应网友:“此为谣言!截图为PS。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由于系统维护,相关功能将于近期恢复。”
昨天深夜,微信官方辟谣公众号“谣言过滤器”回应称:头像修改规则暂无变化。
“微信群的无限期将取消,
保存群二维码后下次直接入群”?
与此同时微信签名怎么改,近期还有一条消息传出,如下图:
那么,关于这个消息又是真的吗?
对此,公众号“谣言过滤器”回应称:
◆所谓“微信群的无限期将取消”纯属子虚乌有!用户一旦建群,只要不删除则长期有效。
◆群二维码每次提取时,会自动设定一个7天的识别有效期,过期需重新提取。所谓“保存二维码到手机后可随时直接加入”的说法也是谣言。
其实,这样的谣言2016年就出现过,这次不过是换了个时间而已:
这里再次提醒大家:
微信相关功能或规则的变更,
请以微信官方信息为准。
切勿信谣传谣!
来源:南方日报(ID:NF_Daily),综合谣言过滤器、上观新闻、上海网络辟谣、信息时报、广州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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