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雪等6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_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_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_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2016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雪等人在没有经营保健食品的相关合法手续和许可证照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非法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及包装,非法组装后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口服性保健品至全国20多个省市。经检验,所扣押的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记者吕琳胡希伟通讯员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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