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精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精算事业健康发展,更好适应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保险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
电子邮件发送至:c-ross@cbirc.gov.cn。
二
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精算师职业资格相关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doc
·附件2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doc
·附件3关于《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2日
附件1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算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精算专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精算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精算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精算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准精算师英文为:Associate Actuary
正精算师英文为:Fellow Actuary
第五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包括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两个级别中国精算师考试,通过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精算师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精算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精算师协会具体承担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评价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成立教育考试委员会,研究提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设置,拟定考试大纲、合格标准,负责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专业设置,审定考试大纲,确定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应试人员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视为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颁发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中国精算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符合中级经济师职称工作年限等相关条件,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年限等相关条件,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算准则;
(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
(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成精算实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专业判断。
第十七条申请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准精算师级别)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准精算师级别5门科目考试;
(二)参加并完成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三)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八条 申请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正精算师级别)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准精算师级别);
(二)通过正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共、专业和选考共5门科目考试;
(三)累计5年以上(含5年)的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实务经验;
(四)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
(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九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中国精算师协会制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办法,报银保监会备案后,由中国精算师协会组织实施。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精算师协会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完成相应的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未完成职业继续教育的,不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国精算师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精算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通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取得的精算师资格证书或会员水平测试合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二十四条 通过科目转换、抵免规则通过的考试科目,视同通过相应级别相应科目考试。
2017年及之前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水平测试与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转换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银保监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外精算师资格考试科目的抵免规则及其他抵免规则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拟定,经银保监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条 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设为准精算师和正精算师两个级别。
(一)准精算师级别考试包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金融综合》《精算数学》《精算模型与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5门科目。
(二)正精算师级别考试分为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7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包括1门公共科目、3门专业科目、1门选考科目。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对应专业类别要求选择专业和选考科目。考试科目包括:
1.公共科目:《资产负债管理与价值评估》
2.专业科目:
寿险:《寿险产品开发与管理》《寿险精算评估实务》《财务管理(寿险)》
非寿险:《非寿险定价》《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财务管理(非寿险)》
健康险:《健康保险精算实务》《健康保险实务》《财务管理(健康险)》
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社会保险精算》《财务管理(养老金)》
金融风险管理:《金融风险管理基础》《风险管理与计量》《风险管理法规与实践》
资产管理:《投资学》《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风险管理与计量》
数据科学:《数据科学综合》《数据分析基础》《数据分析实践》
3.选考科目为其他专业类别的1门专业科目,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不可选择其他专业类别的《财务管理》作为选考科目。
已取得正精算师级别一种专业类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考准精算师级别科目与正精算师级别的公共科目、选考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中国精算师协会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第三条 符合《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由中国精算师协会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以及相应的机考考点。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考试频次。
第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一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五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七条考试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八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件3关于《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
起草背景
精算师是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在保险经营、风险和战略管理、社会保障领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12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将精算师纳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21年12月以来,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我国精算力量,在反复研究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起草了《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格规定》《实施办法》)。
二
起草原则
(一)立足国情,走中国特色精算发展之路。深刻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立足我国金融保险实际,设置我国亟需的寿险、非寿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等专业类别,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算师职业资格管理和考试体系。
(二)借鉴国际,推动保险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借鉴国际成熟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研究制定我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类别、考试科目以及资格管理、后续教育等要求,推动保险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结合实际,吸引培养更多精算人才。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科学设定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优化考试科目,增强考试吸引力,为我国金融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精算人才。
(四)加强管理,打造高质量精算人才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是精算师执业的关键,通过实行登记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对违规精算师惩戒、加强继续教育等方式,强化对精算师的自律管理和终身教育,打造高质量精算人才队伍。
三
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国精算师职业资格分级。《资格规定》明确,我国精算师职业资格包括准精算师、正精算师两个级别,准精算师资格是取得正精算师资格的前提条件。其中,准精算师应掌握基础的精算理论和技能,具备从事精算相关岗位的专业素质;正精算师应深入掌握精算理论和技术发展前沿,具有较强的精算实践能力,具备从事高级精算岗位或精算管理岗位的综合素质。正精算师级别设置寿险、非寿险、健康险、社会保险与养老金计划、金融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数据科学七个专业类别,以满足我国多领域对精算人才的需求。
(二)优化精算师考试资格和考试设置。《资格规定》《实施办法》对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设置等进行了优化。一是从报名条件看,《资格规定》明确,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在读)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二是从考试科目看,《实施办法》规定,我国准精算师考试科目为5门;正精算师考试分7个专业类别,均为1门公共科目、3门专业科目、1门选考科目。三是从与职称的对应看,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若符合中级经济师职称工作年限等相关条件,可对应中级经济师职称;取得正精算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若符合高级经济师职称工作年限等相关条件,可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三)强化考试组织管理和考试纪律。《实施办法》规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精算师协会)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点原则上设置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高考定点学校等,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各考一次。在考试纪律方面,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命题、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的人员,一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中国精算师考试,五年以内不得从事相关培训工作。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明确精算师职业资格取得标准。《资格规定》对申请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作出规定。准精算师级别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通过准精算师级别5门科目考试;参加并完成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正精算师级别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取得准精算师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正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共、专业和选考共5门科目考试;累计5年以上的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实务经验;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满足条件的,由精算师协会颁发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制的相应级别的证书。
(五)健全规范精算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资格规定》强化对精算师的全环节管理,打造高质量的精算师队伍。具体包括: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精算师应定期完成精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精算师协会负责建立精算师职业资格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保险精算行业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的精算师,精算师协会将取消其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明确新旧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衔接政策。对于《资格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的精算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新规定要求取得的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对于2017年及之前已通过的考试科目,精算师协会将拟定科目转换规则,报银保监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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